燃氣油氣事關萬家“煙火氣”
更關聯城市安全度
現公布一批重慶市場監管系統
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
一起來看
案例1:趙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案
案件經過:根據市市場監管局燃氣器具專項整治工作計劃安排,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某電器維修點銷售的“OPAICN”燃氣灶進行抽樣,產品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驗研究院檢測,為不合格產品。為進一步查清案情,該局與轄區公安及廣東中山市、四川瀘州市市場監管局三地聯合行動,于2023年12月28日,同步搗毀三個窩點,查獲偽劣燃氣灶900余臺。經查,該團伙制售假冒偽劣燃氣灶已3年,銷售該品牌燃氣具8000余臺,涉案金額1000余萬元。
處罰:當事人趙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燃氣灶具,因涉案金額較大,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已移交至大渡口區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辦結并移交檢察機關。
案例2:查處一起跨“渝貴川”三省四地燃氣安全違法案
案件經過:2023年9月18日,璧山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貴陽市市場監管局雙龍分局線索移送函,稱重慶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液化氣瓶。
經查,貴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A)從重慶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液化石油氣(B),重慶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B)使用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液化氣瓶在四川廣安某燃氣有限公司(C)充裝后,銷售給貴州某環保公司(A)使用。執法人員對涉及銷售、充裝、檢驗等多個環節實地調查取證,查清違法行為的主體、違法事實和性質,全鏈條打擊涉燃氣安全違法主體。
處罰:①璧山區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四川廣安某燃氣有限公司C的違法線索移送至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其被處以罰款6萬元;
②璧山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瓶裝氣體銷售單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氣瓶的”之規定對重慶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處以罰款5萬元;
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重慶巴南某檢驗公司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驗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案例3:查處1起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壓力管道案件、1起交付未經監督檢驗特種設備案件
案件經過: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場監管系統燃氣壓力管道“帶病運行”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對重慶某能源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2021年1月14日,重慶某能源服務有限公司(使用單位)與中國某集團重慶工程有限公司(安裝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為重慶某能源服務有限公司安裝蒸汽管道583米(工作壓力0.71MPa)、天然氣管道610米(工作壓力0.58MPa)。2022年9月30日,該項目施工完畢后,中國某集團重慶工程有限公司將上述管道交付重慶某能源服務有限公司使用,以上管道未經監督檢驗。
處罰:①中國某集團重慶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經監督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處三萬元罰款。
②重慶某能源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之規定,處三萬元罰款。
案例4:重慶某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車用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案
案件經過:2024年4月28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對大渡口區某加氣站開展了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車用氣瓶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的違法行為。
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5: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違法安裝燃氣壓力管道案
案件經過:巫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全市市場監管系統城鎮燃氣油氣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4月15日,對轄區燃氣管道開展專項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特種設備安裝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經查,當事人安裝改造的天然氣燃氣管道2664米,管道的周長為18cm;安裝的進口壓力范圍為0.1-0.3MPa,符合特種設備壓力管道的條件。當事人無法提供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施工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現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當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前予以改正。2024年4月25日,復查時,當事人仍在安裝屬于特種設備壓力管道的燃氣管道,當事人仍無法提供告知書。
處罰:當事人安裝屬于特種設備中壓力管道的燃氣管道,施工前未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部門下達監察指令后,逾期仍未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巫山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7.2萬元。
案例6:重慶市梁平區某石油液化氣站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氣瓶充裝活動案
案件經過:2023年10月9日,梁平區市場監管局接梁平區商務委移交違法線索,對梁平區某石油液化氣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充裝。在當事人處抽樣送檢的液化石油氣經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經查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氣250kg,貨值金額1750元,違法所得441元。
處罰: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充裝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于2023年4月3日因銷售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氣被行政處罰。綜合考慮,對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罰款3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罰款4200元和沒收違法所得441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