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德州市某某液化氣站涉嫌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劉某某提供用于經營的液化氣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0日,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天衢新區分局收到德州天衢新區建設管理部轉交的《寧津縣公用事業發展中心案件線索移送函》(寧公用案移〔2024〕2號)。該函反映2024年10月31日德州市某某液化氣站涉嫌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劉某某供應液化氣,用于其經營活動。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天衢新區分局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相關交易記錄、移交材料及現場檢查筆錄均證實違法事實。
法律依據:經核查,劉某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德州市某某液化氣站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關于“燃氣經營者不得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結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2025年1月21日,德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對德州市某某液化氣站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710元。
案例二:樂陵市李某某毀損燃氣管道設施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3日,樂陵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接到燃氣公司上報的樂陵市鄭店鎮官道劉村燃氣管道被毀損的線索后,單位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李某某在樂陵市鄭店鎮官道劉村挖掘樹坑時不慎將燃氣管道毀損,造成天燃氣泄漏。執法人員對該人員實際情況進行復核,并做了調查詢問筆錄。
法律依據:經調查認定,李某某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李某某未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擅自挖掘造成燃氣設施的毀損,其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之規定。
處理結果:樂陵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該案移送樂陵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理。5月6日,樂陵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李某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德城區某某液化氣站未履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義務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6日,德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燃氣執法人員在新華路、運河橋三八路、黃河涯鎮中心街等沿街門市開展燃氣安全走訪檢查時,發現德城區某某液化氣站配送給多家商戶的瓶裝液化氣存在減壓閥、燃氣軟管等燃氣設施不合格情況。經核查,該液化氣站未按照相關規定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且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其行為已構成違法。
法律依據:德城區某某液化氣站的行為涉嫌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德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對德城區某某液化氣站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禹城市辛寨鎮趙某某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4日,接群眾舉報,禹城市辛寨鎮趙某某在家中儲存多個液化氣罐,存在安全隱患。接到舉報后,禹城市公用事業發展中心聯合禹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到現場進行查處,扣押50公斤鋼瓶6個,15公斤鋼瓶2個。
法律依據:經調查認定,趙某某在家中儲存多個液化氣罐,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項:“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理結果:2025年3月28日,禹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趙某某做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陵城區孟某某從事燃氣跨區域經營、非法儲存燃氣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0日,陵城區燃氣專班聯合執法時,發現一名天衢新區送氣工孟某某在陵城區跨區域經營,其電動三輪車載有50kg重瓶3個、15kg重瓶10個,車輛無危險警示牌、消防應急設備;并在其居住小區儲藏間存有50kg重瓶2個、15kg重瓶6個、50kg空瓶2個、15kg空瓶2個。孟某某自家儲藏間不具備儲存燃氣的安全條件,且周邊人員密集,具有發生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經核查,孟某某在居民小區住宅區內存放危險物質,造成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處理結果:陵城區住建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4月14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以涉嫌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對孟某某給予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