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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征集丨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5-07-04  來源: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瀏覽次數:34
 為貫徹落實國家天然氣價格改革精神,完善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加強廣東省配氣價格管理,促進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和《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規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前期意見收集情況,起草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規定,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上浮最高不得超過20%。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年度配送氣量原則上根據成本監審相關規定核定,當年度配送氣量較大幅度低于年設計供氣能力時,按不低于年設計供氣能力的40%計算確定。


征求意見稿要求,建立城鎮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實行聯動,各地可綜合考慮氣源特點、用戶結構和市場狀況,合理確定聯動周期、聯動方式、實施程序等,提高聯動時效。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開征求

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天然氣價格改革精神,完善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加強我省配氣價格管理,促進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和《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規定,我委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前期意見收集情況,起草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6月26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


傳真:020-83134175

郵箱:fgw_jgc@gd.gov.cn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305號5號樓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價格處(郵編:510031)


附件: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5年6月17日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管道燃氣價格形成機制,加強我省配氣價格管理,促進燃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是指通過城鎮燃氣管網(不含由省規劃的納入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的天然氣主干管網和跨地級以上市輸氣管網)供給用戶使用的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它氣體燃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管道燃氣價格分為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一)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經營者)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分為居民配氣價格和非居民配氣價格。


(二)銷售價格是指燃氣經營者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分為居民銷售價格和非居民銷售價格。


第五條 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上浮最高不得超過20%。


第六條 城鎮管道燃氣價格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適用范圍按照《廣東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發展改革部門負責。


鼓勵城鎮管道燃氣價格實行市縣聯合管理,或由地級以上市統一管理。地級以上市轄區由同一個燃氣經營者供應燃氣的,由地級以上市統一制定價格。


第七條 制定城鎮管道燃氣價格應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節約利用、公平負擔的原則,并兼顧社會承受能力與行業可持續發展。配氣價格和居民銷售價格實行同城同類同價。遠離主城區且配氣管網獨立的,可單獨制定配氣價格。


第二章 配氣價格的制定


第八條 燃氣經營者原則上應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通過配氣價格彌補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配氣業務財務獨立核算,完整準確記錄配氣業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九條 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燃氣經營者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


各地可在合理分攤成本的基礎上,制定居民配氣價格和各類非居民配氣價格。非居民配氣價格可按氣量進行分類,最多不超過三類。


第十條 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按規定由燃氣經營者承擔的更新改造、維修及安全生產投入等費用計入定價成本,具體根據成本監審相關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確定,即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燃氣經營者投入、與配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由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組成,其中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有效資產包括燃氣經營者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到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資產,建筑區劃紅線內產權屬于燃氣企業的管網資產,城鎮區域內自建自用的儲氣設施資產,以及其他設備設施等相關資產,不包括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以工程安裝費等名義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等。


(二)準許收益率為稅后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第十二條 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稅法相關規定核定。


第十三條 配氣價格按照燃氣經營者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氣量確定,即配氣價格=年度準許總收入÷年度配送氣量。其中:


年度準許總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費-其他業務收支凈額。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企業使用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


年度配送氣量原則上根據成本監審相關規定核定,當年度配送氣量較大幅度低于年設計供氣能力時,按不低于年設計供氣能力的40%計算確定。


第十四條 配氣價格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配送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調整。如測算的調整幅度過大,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可分攤到未來年度進行補償或扣減,也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一定支持。


第十五條 新成立燃氣經營者投資建設的管道,配氣價格可先制定試行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核定價格時,全投資稅后內部收益率原則上不超過7%,經營期原則上不低于30年。


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按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的規定進行調整。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配氣價格。


第三章 銷售價格的制定


第十六條 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


氣源價格指燃氣經營者購入燃氣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與購氣業務相關的采購成本、運輸費用等。多氣源供氣時,氣源價格原則上按照同一定價權限區域內燃氣經營者采購的全部氣源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燃氣經營者的氣源價格明顯高于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時,可參照周邊同類氣源價格水平確定。


上述配氣價格、銷售價格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價格由各地根據供氣企業實際適用稅率計算確定。


第十七條 建立城鎮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實行聯動,各地可綜合考慮氣源特點、用戶結構和市場狀況,合理確定聯動周期、聯動方式、實施程序等,提高聯動時效。


氣源購銷原則上平進平出,燃氣經營者的實際稅后全投資收益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氣源價格等激勵約束機制,當氣源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公允價格時,高出部分可不予聯動或降低聯動標準,當氣源價格低于市場公允價格時,低于部分可由燃氣經營者和用戶共享。市場公允價格可綜合考慮標桿價格指數、天然氣交易市場參考價、周邊地區平均價格水平等確定。


第十八條 城鎮管道燃氣實行分類氣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用氣、非居民用氣兩類。


(一)居民用氣主要指城鎮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氣,以及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等集體宿舍用氣。


養老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及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生活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家政企業在社區設置的服務網點用氣、宗教場所生活用氣、監獄監房用氣、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氣等,按照居民生活類用氣價格執行。


(二)非居民用氣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氣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氣等。


第十九條 居民用氣應建立階梯價格制度,各檔氣量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階梯氣價、氣量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第一檔氣價按照基本補償供氣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條 新通氣城鎮原則上實行單一氣價。已通氣城鎮仍采用兩部制氣價的,應過渡到單一氣價。


第四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制定或調整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由發展改革部門依職權實施,也可由燃氣經營者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建議。


新成立燃氣經營者投產運行前,應主動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二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居民管道燃氣價格,要依法履行聽證等程序。根據已依法制定的聯動機制調整價格時,可以不再開展定價聽證。


第二十三條 制定或調整城鎮管道燃氣價格,應當按規定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作為制定和調整管道燃氣價格的基本依據。


新成立燃氣經營者制定管道燃氣試行價格,定價成本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應按發展改革部門要求,定期提供定調價所需的企業投資、收入、成本及價格等相關信息和資料,并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燃氣經營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視情況采取參照其他較低成本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行為,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


第二十五條 定價機關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定,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


燃氣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標示燃氣的品質、計價單位、銷售價格、配氣價格等內容,定期通過企業門戶網站等公布成本和管道燃氣價格信息,強化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與新建城鎮居民住宅配套建設的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建設安裝費用,計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收取。對已建成但未配套安裝燃氣管道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原有住宅和其他建筑,規劃紅線范圍內的燃氣管道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建設安裝費用可結合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承擔主體,由燃氣經營者承擔的,可計入經營成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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