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膜式燃氣表(含普通膜式燃氣表和帶附加裝置膜式燃氣表)的型式批準一致性驗證監督抽查檢驗。
2. 檢驗技術依據
JJF 1354-2012《膜式燃氣表型式評價大綱》
3. 檢驗項目
依據JJF 1354-2012《膜式燃氣表型式評價大綱》對應條款,分為普通膜式燃氣表(基表)和帶附加裝置膜式燃氣表,具體檢驗項目見下表。

4. 抽樣
4.1 每家企業可抽取多種型號規格的燃氣表。同一型號規格膜式燃氣表抽取樣機4臺,其中3臺作為檢驗樣機,1臺作為核對關鍵零部件的樣機。
4.2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生產企業成品庫、膜式燃氣表集中存放地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膜式燃氣表。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4.3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受檢單位經手人確認無誤后,由受檢單位經手人在抽樣單上簽署意見并簽字、加蓋公章。
4.4 當場封存樣品,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受檢單位經手人簽名、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公章、抽樣日期及抽樣單編號。
4.5 一般情況下,抽樣人員負責將全數樣品攜帶或寄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需要受檢單位協助寄、送樣品的,受檢單位應在《計量器具型式批準一致性驗證監督抽查抽樣單》規定的寄送截止時間內將樣品寄送到指定的檢驗機構。
4.6 為了驗證關鍵零部件與原型式評價報告的一致性,需在現場對燃氣表關鍵零部件進行拍照。4臺樣機中的1臺作為核對關鍵零部件的樣機需要在現場由生產企業拆開,抽樣人員在現場需要對關鍵部件拍照,該臺樣機和其他3臺樣機一起帶回檢驗機構。
5. 被抽查企業應提供以下資料
5.1 被抽查膜式燃氣表型式批準證書
5.2 被抽查膜式燃氣表合格證
5.3 被抽查膜式燃氣表使用說明書
5.4 型式評價報告
膜式燃氣表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隨樣品封存。型式批準證書、型式評價報告須提供復印件并蓋章,抽樣人員確認與原件一致后,將復印件帶回。
6. 判定原則
所檢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符合型式批準的型式,否則為不符合型式批準的型式。
7. 異議處理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檢驗機構提交書面復檢申請(原件),并附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異議受理部門應依法處理或委托有關部門處理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視情況組織復檢或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異議處理決定。